• 01
    2022-06
    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问:《条例》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明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要求及相关措施,《条例》有以下六项规定。一是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等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四是对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等因素实行分类设防制度。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六是对隔震减震技术使用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作出规定。

  • 19
    2022-05
    浅谈BRB+黏滞阻尼器组合体系及其在地区应用

       结合省地方规定有控结构与无控结构位移角之比应小于0. 75的要求

  • 19
    2022-05
    助力科技创新!出台管理办法为科技型企业解决“钱途”问题
        近日,省科技厅在“风险金池”+农行“科创贷”试点基础上,联合省财政厅、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以及银保监局出台《省科技贷款损失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打造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制度“2.0版本”,激励银行、融资担保、保险以及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领域投入力度,支撑“十四五”科技创新发展。
  • 07
    2022-05
    换个角度看地震
          6月17日,四川省宜宾市的长宁县发生了6.0级地震,地震发生后,包括成都主城区在内的不少地方都提前发出了地震预警,并通过电视、大喇叭等多种手段提醒民众及时避险。


  • 07
    2022-05
    《建设工程抗震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建设工程抗震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不断提高,在降低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不够严格,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老旧建设工程、农村建设工程普遍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不足;三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鉴定加固等相关责任的规定不够完善,与建设工程抗震全过程管理的现实需求存在差距;四是建设工程抗震领域相关保障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存在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抗震设防标准落实及防灾能力的提升。为破解这些难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设计,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 22
    2022-04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三章 鉴定、加固和维护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国家鼓励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鉴定。

    第二十条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作出判定。

    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对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判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已经建成的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抗震加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并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建设工程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后续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进行检查、修缮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